原告张显贵,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张杨伦,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张杨明,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张杨林,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张杨中,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张显泽,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国智,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祥、张显贵、张杨伦、张杨明、张扬林、张杨中、张显泽与被告王国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天祥、张显贵、张杨伦、张杨明、张扬林、张杨中、张显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天祥、张显贵、张杨伦、张杨明、张扬林、张杨中、张显泽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徐天祥、张显贵、张杨伦、张杨明、张扬林、张杨中、张显泽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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