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苟光平,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贵均。
被告(反诉原告)赤水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旭,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李旭,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匡子珍,住赤水市,系被告李旭亲属。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汪广治与被告(反诉原告)赤水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旭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汪广治、被告(反诉原告)赤水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分别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汪广治及反诉原告赤水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和反诉。
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汪广治承担;已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赤水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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