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新民诉被告代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35
原告马新民,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代绍勇,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民诉被告代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民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新民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马新民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桃武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