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昌雄,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举与被告穆昌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举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王国举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方 谭
")委托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昌雄,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举与被告穆昌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举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王国举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方 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