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学如,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军与被告马学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军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学军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秦学军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谭
")被告马学如,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军与被告马学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军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学军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秦学军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