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勇,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倪祥国,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诉被告朱勇、倪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周伟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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