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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