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
负责人付命朋,该组组长。
被告向帮英,68岁,现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从开诉被告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从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从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从开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周从开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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