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相文,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勇诉被告李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勇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勇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良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陈良勇承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被告李相文,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勇诉被告李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勇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勇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良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陈良勇承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