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会伦,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苟永芬,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李三银,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洪诉被告陈会伦、苟永芬、李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洪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学洪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05.00元,由原告赵学洪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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