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学维,男,约50岁,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宽诉被告谢学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宽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宽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宽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50.00元,由原告王家宽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被告谢学维,男,约50岁,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宽诉被告谢学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宽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宽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宽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50.00元,由原告王家宽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