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开连诉被告付辅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33
原告代开连,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付辅国,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中段国投大厦八层15、16、18、23号房。

负责人郑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林(特别授权),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开连诉被告付辅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开连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开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开连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原告代开连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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