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林,女, 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王元勇诉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勇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元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王元勇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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