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友清,贵州省习水县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汇川区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664XXXX。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廷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明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原告肖碧平诉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碧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龚前瑛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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