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赵林峰,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登前,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林业站,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枫香塘。
法定代表人唐永亮,该站站长。
被告黄红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开发区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6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434XXXX.
诉讼代表人龚启义。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朝福与被告吴登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开发区支公司、黄红文、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林业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雷朝福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朝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朝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免收,退还原告雷朝福。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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