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朝福诉吴登前、遵义市汇川区高坪林业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6
原告雷朝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赵林峰,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登前,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林业站,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枫香塘。

法定代表人唐永亮,该站站长。

被告黄红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开发区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6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434XXXX.

诉讼代表人龚启义。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朝福与被告吴登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开发区支公司、黄红文、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林业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雷朝福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朝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朝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免收,退还原告雷朝福。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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