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覃国太,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遵义市高坪镇管氏医院。
法定代表人管维洪,职务:院长。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
被告曹有华,男,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原告李德云诉被告遵义市高坪镇管氏医院、曹有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云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德云承担。
审判员 刘正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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