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物业公司诉唐洪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6
原告贵州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51XXXX。

地址:遵义市大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国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鹏,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洪凤,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贵州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洪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正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钟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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