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国太诉曹有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5
原告覃国太,男,汉族,现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高坪镇管氏医院。

法定代表人管维洪,职务:院长。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

被告曹有华,男,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原告覃国太诉被告遵义市高坪镇管氏医院、曹有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国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国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覃国太承担。

审判员  刘正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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