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城洋与张国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4
原告何城洋,男, 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国芳,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何城洋与被告张国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城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城洋承担。

审判员  刘伟科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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