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 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汇川汽车城二楼15号。
法定代表人余群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女,汉族,遵义市人, 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兴伟,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
被告陈浪波,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伟、陈浪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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