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兴伟、陈浪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3
原告遵义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 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汇川汽车城二楼15号。

法定代表人余群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女,汉族,遵义市人, 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兴伟,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

被告陈浪波,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伟、陈浪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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