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洪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3
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护城村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女,汉族,遵义市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曹洪原,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洪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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