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长征镇凉水村内。
法定代表人谭善伟,经理。
被告李树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遵义连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连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连胜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伟科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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