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道远,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莲,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有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胜敏,男,汉族。
原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胜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莲、被告谢胜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6年8月1日,我公司与被告协商订立《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附图,协议第三条约定:我公司安置被告“(营业房B座29号(82.13㎡)临街,”且双方在协议附图内明确了临街29号营业房的具体位置。2009年10月,“金帝世家”项目尚未竣工达到交付标准,在承建商拆除维护隔墙完善水电实施时,连同被告在内的被拆迁人一哄而上,将B栋底层营业房全部抢占。其中,被告抢占了临街32号营业房,即B栋13号营业房(房管局编号)。而B栋13号营业房被告已于2009年9月出售给第三方,并依法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我公司经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32号营业房,被告均置之不理、拒不返还。2011年11月23日,我公司又以现场书面告示的方式,告知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房屋,但被告仍然拒不退房。故诉请法院判令:判令被告返还侵占的“金帝世家”项目临街营业房32号(即房管局编号:B栋13号)营业用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谢胜敏辩称,一、我占有门面1间是合法合理的。2006年8月1日,原告因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开发与我签订了《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明顺公司征收编号29号门面未返还我,又被原告转卖给第三人。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搬迁,履行合同义务,在18个月过后,以致一年原告未发放过过渡费,在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多次上访,求政府救济,但未得到解决。2009年11月,原告修建的《金帝世家》快完工时,我才使用自己营业房,并未抢占和多占订。该协议是原告欺骗我所签的,签订协议时并未见附图,且原告未按协议的约定归还我营业房。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遵义市遵湄路南段实施金帝世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被告原居住房屋在开发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拆迁。200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被告位于遵义市外环路综合市场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被告的房屋及营业房进行拆迁,并由原告于2008年2月前安置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地段住宅房柒套(面积713.48㎡)营业房两间(157.73㎡)给被告,营业房的具体位置,临街营业房为B座29号(82.13㎡),侧街营业房为通道A座5号(75㎡)。该协议并附有图纸一份,图纸上并标明了原告应安置被告营业房的具体位置。后被告占用由原告在此修建的32号营业房。后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该营业房未果,酿成讼争。
另查明,上述协议约定原告应将安置被告的29号营业房现被本院受理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1437号案件的被告张安治所占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应安置被告营业房的具体位置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原告应安置被告营业房的具体位置与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图纸所标明的具体位置无出入(协议中附图标明的B座29号与在房屋登记部门备案图纸上标明的B栋10号一致。)。
上述事实,有本院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原告提供的《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附加图纸、《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测绘分户平面图及原、被告陈述等书证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告在开发遵义市遵湄路南段实施金帝世家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对被告被拆迁的营业房进行安置,但原告至今尚未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已拆迁的营业房进行安置,侵犯了被告已享有的被拆迁营业房的所有权,造成被告占有原告开发的其他营业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应承担未对被告营业房进行安置的民事责任,且被告占有原告其他营业房的行为,属自救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开发的位于遵义市遵湄路南段金帝世家B栋32号营业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 卢 松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舒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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