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树珍。
被告陈传浩(又名陈浩),19,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新康普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新康普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新康普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遵义新康普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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