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汇川区分局诉余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2
原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汇川区分局,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南京路国土分局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王登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涛,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玲,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汇川区分局与被告余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汇川区分局于2015年0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汇川区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汇川区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汇川区分局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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