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诉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2
原告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05294-8。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新黔村21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杨正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富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78863-0。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A栋1号。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伟,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原告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唐伟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0元,依法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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