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叔珍诉杨恩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2
原告冷叔珍,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杨恩怀,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侯铭刚,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第三人杨露,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第三人杨恩霞,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浙江省嘉善县。

第三人杨恩义,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冷叔珍与被告杨恩怀,第三人杨露、杨恩霞、杨恩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冷叔珍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叔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叔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冷叔珍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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