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杨恩怀,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侯铭刚,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第三人杨露,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第三人杨恩霞,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浙江省嘉善县。
第三人杨恩义,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冷叔珍与被告杨恩怀,第三人杨露、杨恩霞、杨恩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冷叔珍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叔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叔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冷叔珍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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