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汇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56号1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尹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徐梅诉被告贵阳汇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梅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00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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