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琴诉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2
原告胡艳琴,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注册号:520303000184887。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小区5楼负1层。

负责人李勇,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艳琴诉被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艳琴于2015年1月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艳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艳琴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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