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鸿诉被告张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1
原告邬鸿,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张继忠,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鸿诉被告张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鸿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邬鸿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0.00元,由原告邬鸿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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