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朝继诉被告官仕灵、冯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1
原告张朝继,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官仕灵,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冯小飞,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正街。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继诉被告官仕灵、冯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继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继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朝继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朝继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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