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杰诉王绍芬、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1
原告林杰,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孔令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赤水市农牧局安监部职工,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绍芬,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林杰诉王绍芬、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杰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杰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5.00元,由原告林杰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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