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孔令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赤水市农牧局安监部职工,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绍芬,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林杰诉王绍芬、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杰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杰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5.00元,由原告林杰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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