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国贵,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张良先,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锋诉被告李国贵、张良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锋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锋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锋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原告王建锋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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