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君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李晓林。
被告李任卫,成年,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任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 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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