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遵医后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大连路,注册号:520303000036562。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登容诉被告遵义市遵医后勤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登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登容承担。
审判员 杨 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乾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