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作免、潘卓燕、潘卓应诉汇川区董公寺镇沿红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20
原告潘作免,成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潘卓燕,成年,籍贯、住址同上。

原告潘卓应,成年,籍贯、住址同上。

被告汇川区董公寺镇沿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沿红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作免、潘卓燕、潘卓应与被告汇川区董公寺镇沿红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作免、潘卓燕、潘卓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作免、潘卓燕、潘卓应承担。

审判员  杨 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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