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9
原告鄢某某,成年,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钦,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成年,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鄢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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