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某,成年,贵州省大方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利
")被告周某某,成年,贵州省大方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