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屈楚樵,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成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紫安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紫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0.00元,减半收取19080.00元,由原告唐紫安承担。
审 判 长 杨 蛟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何秀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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