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肖良琼,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进、陈忠圆。
被告张婷,成年,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被告陈德贵,成年,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遵义永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与被告张婷、陈德贵、遵义永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杨 蛟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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