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安祥,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斌,贵州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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