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家勇。
被告周玉明,成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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