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78XXXX。
地址:遵义市南门关。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世刚,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忠诉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安忠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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