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艳诉金世春、王小燕、袁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8
原告冯艳,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金世春,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王小燕,遵义市人。

第三人袁凯,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艳诉被告金世春、王小燕,第三人袁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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