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职务:总经理。
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B栋2单元3楼2号。
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王益禄诉被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益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益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益禄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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