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物业公司诉曾庆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7
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2244XXXX。

法定代表人张君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

委托代理人李晓林。

被告曾庆容,成年,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庆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经院长同意,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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