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晓丽,女,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人周建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燕与被告丁晓丽、第三人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晓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璐
")被告丁晓丽,女,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人周建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燕与被告丁晓丽、第三人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晓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