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15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廖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乾平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