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令狐兴中,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二楼。
法定代表人史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天宁,副总经理。
原告李永明与被告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红民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原告李永明对该判决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63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令狐兴中、被告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天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李永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永明。
审 判 长 王宇鹏
人民陪审员 刘伟康
人民陪审员 邱恒昌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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