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古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田茂玲
")被告古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田茂玲
")